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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预售房价格变动幅度不得超±5%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6.03 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 杨文

变动幅度不得超过±5%
福建出台新规加强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监管

     今日起,我省所有预售房价格变动幅度均不得超过±5%。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全省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九设区市严格执行。

预售价变幅设限

     省住建厅规定,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包括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协议、预订协议(认购书等)样本等内容在内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具体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中,应当对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的变动幅度进行限制。对未经备案、预售价格超过预售方案所申报变动幅度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并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报备。

变相收取定金将严惩

     根据新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销售中介应当在售楼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清晰公示相关销售信息。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纳入预售许可的现场核查内容,对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信息的,暂缓审批其预售许可。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严禁以预订、认购、排号登记、发放VIP卡等任何方式向买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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