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到中年的俞媛是南京某高校教授,近年来为改善家庭住房,俞教授一心想再添一处房子。去年9月初,目睹南京
房价一日几涨的严峻态势,她再也等不急了。9月12日,俞教授通过一家中介机构看中了龙江高教新村的一处二手房,因怕别人将房源抢走,俞教授即于午饭时分随中介人员前往看房,看后即有了购买意向。当日傍晚,俞教授再一次赶到卖主彭先生家看房,此次看房主要是察看房屋朝向,防止买下的房子日照不足。由于时间较晚,加上心情急躁等因素,俞教授把朝向为北的房屋看成了西南向。看房的次日,俞教授即匆匆与彭先生及中介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以110万的总价买下房子。合同签订后,俞教授按约于9月13日支付给了彭先生购房定金2万元,9月30日又支付首付款35万元。
随后到来的国庆长假,终于定下心来的俞教授,通过房地产网络细看买下房子的详情,此时她才突然发现房子的朝向不是西南向而是她最讨厌的朝北向。情急之下,俞教授当即就去找中介人员,称房子因朝向不对她不要了,并提出了撤件要求。经过三方协商,10月14日各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并一起去房产局撤件。合同解除后,卖主在返还俞教授购房款时,扣了她3万元违约金。房子没买成还倒赔3万,事后俞教授越想越窝火。为了再把3万要回来,前不久她以中介人员及卖主彭先生把朝北向的房子说成是西南向,加上当时傍晚天暗自己辨别不出为由,将彭先生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其返还未经同意私扣的3万元。
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作为被告的彭先生气得要命,因为在他看来俞教授根本没说真话。案件审理中,彭先生辩称,当时俞教授急切地一天内中午、傍晚两次看房,俞教授问什么他答什么,根本没有欺骗俞教授,也没有花言巧语说服俞教授买房的行为,况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房屋朝向。俞教授单方违约,他开始曾要她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后经中介做工作才答应收3万,并向俞教授出具了收条,根本不存在“强扣”一说。当事中介人员出庭作证时,证实了彭先生的说法。法庭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彭先生当初从俞教授支付的房款中扣除3万元违约金,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俞教授的起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了俞教授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慎签合同,签了就别折腾
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是如此。但在如今的房屋买卖上,由于房价上涨过快,不仅出现了卖房人故意违约追求更高卖价的行为,也出现了买房人心理急躁买房后反悔的情况。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个人对个人身上,也发生在开发商对买主身上。买房人要规避出现上述麻烦,在确定购房前认真查看鉴别房屋质量、朝向,慎之又慎地签订购房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要明确合同性质,二要明确付款时间,能及时办理过户的要尽早办理。对于卖房人来说,与其弄巧成拙被人告上法院即败诉,还不如不去动歪脑筋,否则折腾老半天既赔钞票还损害名声,实在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