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已久的新房产税就要来了。
5月31日,中国政府网消息称,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表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此举意味着房产税改革和试点工作即将展开。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实行,其中第三条规定了计税办法,“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至于免税范围,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从旧条例可以看出,房产税是地方税种,实施细则由地方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如果对该税种进行改革,首先要改革计税办法。如果仍按原值一次性扣除一定比例征收,反映不出房产增值情况。所以,改革要点之一应该在计税方法和税率方面。
另一个改革要点就是如何认定个人的非营业用房产,这与此前对第几套的定义相关。如何修改此条款,还有待观察。
与以往政府提出税改所不同的是,本次房产税改革似乎有点“顺乎民意”,得到很多人支持和热盼,大有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味道。这种不正常情况或许只有在当今中国才能发生。不管怎样,政府改革税制都是大事,这关系到普通人的利益,是一项重大公共决策。无论出以什么目的,税改都必须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政府此次改革房产税,巧妙借助了群众对高房价的不满。坊间对房产税会否打压房价的议论不断,而政府利用普通民众的诉求,通过改革房产税,实际为地方政府扩大了税源。一直受人诟病的“土地财政”问题源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失衡,此番改革房产税意在增加地方财力,但并没有从中央地方收入分配比例着手,而是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增加了居民负担。所以,从公共决策角度看,房产税改革实际会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对房产税改革的基本判断是,其目的在于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为其提供长久收入来源,避免过于依赖土地转让收入。如果把土地财政看作是变相税收的话,房产税若真能达到此目的,倒也具有积极意义。其二,房产税对房价影响是中性的,但在市场下行期间,保有成本增加,可以释放存量住房,达到增加供给,抑制投机作用。如果按户型面积累进征税,可以起到公平使用资源的目的。但不管怎样,政府对私人所有财产征税,都不是天生正义的举措。因而,房产税改革必须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
若以税收手段打压投机行为,征收住房买卖利得税,或许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