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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5.28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实行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各级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套数认定标准,全力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套数审核认定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二)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加强对个人转让住房环节税收征管。
  二、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三)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组织编制并公布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住房建设总量、布局和住房供应结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含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出让的住房建设用地,应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中小套型普通住房建设数量和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住房建设项目方案时,要严格审查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对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应。采取“促开工、促建设、促上市”的办法,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分门别类采取加快项目审批、加强跟踪督查,实施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督促开发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市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依法、依合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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