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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产税开征在即:将覆盖到个人非营业性房产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5.18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 王红茹

  房产税开征脚步声渐近。

  5月12日,一则“上海近日将出台楼市调控细则并征收房产税”的消息占据各大网站的显著位置。而一个星期前的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季怀银也通过官方媒体透露:“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是保证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也是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多项棘手问题的治本之策,早开征比晚开征好,但需分步实施而非一蹴而就”。

  这一表态意味着政府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税的基本框架和政策措施已基本成型。

  本刊获悉,中央政府已紧锣密鼓地进行房产税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包括税种设置、征税范围、免征额和税率的设定等细节。中央财税部门的基本思路是,对1986年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将房产税覆盖到个人非营业性房产,在某些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先行试点。

  开征房产税最现实

  关于房产税开征,目前流传有多种版本,如上海开征房产保有税,重庆获批房产特别消费税。此外,物业税空转也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这几个名称其实说的是一个事情,在概念上没有准确不准确之说,我认为表述比较合理的是房地产税;但是在具体操作上面,用别的说法也没有关系,比如叫房产保有税也不是不行。”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重庆的房产特别消费税是最不靠谱的,“因为房产特别消费税肯定是流转税,需要在买卖中缴税,这就违背了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基本性质,税理上是讲不通的;此外,还增加了买房人的负担,搞不好,还有可能变成涨价的因素。

  “上海提出的保有税这个说法是对住房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这句话是被媒体通俗化了,其实房产保有税就是房产税,只不过过去房产税只是对商业地产开征。” 刘桓说。

  房产税在中国并非新税种。1986年10月即在城市、县城等按年征收,其中,对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免征。而物业税,早在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时就写入了决议,并于2003年开始在全国进行物业税“空转”试点,其重要内容就是“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评税试点范围仅针对经营性房产,不涉及居民个人住宅)。截至2009年末,已经有北京、江苏、深圳、重庆、辽宁、宁夏、河南、安徽、福建、天津10个省份(含计划单列市)试点模拟评税。今年开始,模拟评税试点扩大至全国,每个省份选择一个城市进行试点。

  “有了10个省份物业税“空转”的经验,房产税评估税基,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贾康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在刘桓看来,物业税是一个好税种,如果开征房产税还存在土地使用税问题,“一所房子,要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比较复杂。如果开征物业税,可以把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在一块,在交了土地出让金之后,土地就不用再交使用税了。因此,开征物业税,会对费、税的管理进行重新规范。而房产税只是在原有基础上征税,综合配套的进一步改革目标是达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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