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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覆盖非营业性房产 京沪或先试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5.18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 王红茹

  上海、北京或将率先试点

  目前,物业税试点还在紧锣密鼓进行,而房产税的开征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近日,有消息称,上海正紧锣密鼓讨论制订上海楼市调控细则,其中包括房产税征收办法。最终选定的方案是应用现有的房产税概念,初步草案将家庭人均面积作为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重要依据,如果符合征税条件,需按年支付相当于房产价值8‰的房产税,计税基础为评估价而非房产成交价。

  针对上述传言,刘桓分析认为,这或许是上海已经得到默许试点的一个信号,国家如果开征房产税,或许会拿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做先行试点地区。只不过上海公布了房产税消息,北京目前没有表态。

  “房产税虽属地方税,但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上海能不能开通试点还要视中央统一的部署。”刘桓说。

  房产税调控力度不大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在现行的税制中,房地产业领域涉及的税项主要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等10多类。现行税制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

  如果征收房产税有两个关键因素:计税依据和税基如何确定。

  已经披露并广为流传的上海试点方案中的计税依据是需按年支付相当于房产值8‰的房产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元,那么,每年应交房产税8000元。在业内人士看来,“8‰”这个数值比较接近房产税对商业地产开征的额度。

  记者注意到,在1986年版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对于不出租的房产,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若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则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税率为1.2%;对于出租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和人大法工委的方案,也是按照原来的房产税,比照商业经营性地产自用房产的办法,原值打7折再乘以1.2%。

  刘桓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比如,一套价值 100万的房子,按照70%折旧后做为依据,就是70万,每年征收1.2%就是8400元。这跟上海的8‰的房产税比较接近。

  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表示,“如果开征房产税,调控力度并不大,不必太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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