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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出台廉租房出售细则 一次性付款打9折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5.13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龚凡 蔡学伟

  记者昨日(12日)获悉,莆田市出台了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5月6日起开始执行,实施廉租房出售是为了盘活廉租房建设资金,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保障对象,以逐步减少保障对象,减轻政府负担。 

  据了解,莆田市2009年新建的2300套廉租房,将在今年8月底前全面竣工;该市今年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00户,新建廉租房1900套,明年3月底前全面竣工;2011年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00户,新建廉租房1400套,2012年3月底前全面竣工。 
    
  选房后放弃 2年内不得再申购 
    
  据悉,廉租房只能向有经济能力且自愿申请购买的、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售,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集资建房、购买过公有住房(含廉价房)或经适房的,不得申请购买廉租房。 

  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标准由各级有权定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廉租房出售的各个环节中不得有营利行为。 

  记者从《实施细则》中了解到,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实行轮候顺序制度,当符合购买廉租房的申请户数多于供应房源时,可采取抽签、摇号方式确定对象。 

  选房由房源所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并主持,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居(村)委会代表、市民代表参与监督,由获得廉租房购买资格的代表人抽签(摇号),公证处现场公证。 

  选房结果在莆田建设信息网上公告,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廉租房。已确定为廉租房购买对象的,必须在房源所属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购房确认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廉租住房销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资格。 
    
  分期付款 首付不低于30% 
    
  《实施细则》透露,购买廉租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对一次性付款的家庭,可给予10%的优惠折扣。分期付款的,原则上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可通过住房贷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交房后5年。房屋交付后,已享受廉租房保障的终止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已出售的廉租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上市交易按经适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将所购廉租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购房人将所购廉租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将廉租房拍卖或变卖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廉租房购买人死亡后,房屋可以依法继承。已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廉租房,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廉租房,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可通过回购方式,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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