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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威福州楼市退购频现 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5.05 来源:杨永敏 实习生张惠

  福州的吴先生3月27日在金山订了一套房子,签订了认购协议,缴纳定金3万元,当日,吴先生一并办理了房贷手续。根据认购协议条款约定,在3月31日下午3点之前,买方持有效证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吴先生在3月31日催促签约,但是由于该房产处于银行“抵押”状态,开发商解押手续没办下来,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后,银行也一再催促吴先生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只有签了买卖合同,银行才能正式审批房贷并放贷。上月中旬,新政出台,吴先生多次催开发商赶在新政之前签约,但都无法签约。

  “新政出台后,首付提高到55%,利率上浮1.2%。”吴先生表示,按照新政策,他购房压力很大。迟迟无法签约,吴先生希望开发商返还定金,但是开发商却不愿意退钱。

  律师:

  新政属不可抗力 买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对此,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的郑少芳律师表示,国家楼市新政属于买卖双方都无法预见的风险,属于不可抗力,除非在合同条款里对新政的出台有特殊约定需要按照合同履约外,在新政出台后,提高了首付和利率幅度,超过买方吴先生购房的支付能力,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郑少芳说,在认购协议里,已约定在3月31日之前签约,而由于开发商原因没有签约,导致新政出台政策调整,购房者没有能力支付,买方不仅有权解约,而且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相关新闻

  “新国十条”后 北京现“政策性违约”首案

  不久前,北京的吴先生签约购买郭女士的一套二手房后,由于房主没有按期协助吴先生办理银行贷款,结果造成国家房贷政策调整,吴先生需多支付16万元首付款。吴先生以无力承担多增加的首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郭女士双倍返还其定金。日前,北京崇文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新国十条”实施后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政策性违约”案。

  吴先生诉称:其与被告郭女士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吴先生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了郭女士5万元定金。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于4月13日办理合同网签,并于4月20日到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但由于郭女士没有按期协助吴先生办理网签和银行贷款,导致“新国十条”实施后,各银行均提高了首付款比例。

  吴先生表示,其原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计划应交付的首付款比例为总房款的20%,约40万元。该项内容已经写进了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但是由于近期“新国十条”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吴先生需要交纳的首付款增加到了56.1万元,已经大大超出了吴先生目前能够承受的程度。吴先生认为,由于郭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于是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郭女士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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