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5年8月,央行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首付最低为3成,最高期限为10年。利率政策上明确规定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减档执行,期限为5年的,执行法定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法定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执行五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利率。
2、1997年,央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95年的暂行办法在贷款期限和利率上做出了一定修正。其中,贷款期限最长由10年延长到20年。期限为10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另外,首次规定贷款使用范围仅限于公积金建造的普通自用住房。
3、1998年4月央行发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用于购买所有自用普通住房;另外,利率仍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
4、1999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鼓励消费贷款的若干意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减档执行后下调10%。
5、2003年6月,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成,利率下调10%;而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