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市交通整治办获悉,《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第一批)已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毕,19日向社会公布。第一批目录包含了35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36个品牌150种产品。
市质监局18日介绍了首批合格电动车目录编制的依据、过程及注意事项。
编制依据
18日颁布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我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编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国家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编制过程
为引导市民选购合格电动自行车,借鉴北京、杭州等城市的有效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质监局于4月6日制定并在其网站(www.fzqi.gov.cn)发布了“目录申报须知”,明确了企业申报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要求,开始正式受理首批目录的申报。
截至9日上午,共有41家生产企业提交了申请材料,涉及200多种车型。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9日下午,市质监局召集市交巡警支队、工商局、贸发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相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议。根据市贸发局提供的已签订旧车回(换)购承诺书的企业名单,市质监局于10日完成了首批《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目录》(报批稿)的编制。
4种行为列入禁售目录
质监部门提醒已列入目录的厂商,我市采取合格选购类目录和禁止类目录相结合的目录管理方式,已列入首批合格选购类目录的生产企业及其委托授权的经销商,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企业将被纳入禁售目录,禁止其产品在福州市五城区销售,对违规经销商予以查处,且2年内不再受理其目录申报;如导致已售出的电动自行车无法登记上牌,将责令其实施原价回(换)购或召回处理。
1. 申报过程弄虚作假,将不符合GB17761的车型列入申请目录,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等。
2.生产企业所授权的经销商擅自改造,或超过营业范围销售超标准电动车。
3.列入目录的企业在旧车回(换)购工作中欺诈车主、骗取补贴、未按回(换)购承诺书回收或擅自终止回(换)购。
4.其他违反《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行为。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和登记上牌。
《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第一批)公告.jsp.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