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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4.18 来源:福州新闻网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携带行驶证;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醉酒驾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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