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借用房管局的公房,经过一番“折腾”,竟然变成了他的私房。
近日,福州 中院终审了这起诈骗案。
法院审理查明,1984年,某银行台江 支行向台江区 房管局租用福州交通路一间房子,作为储蓄所。1998年,储蓄所搬走,房子空了出来。当时,郑某承包支行的装修业务,储蓄所一搬走,他就向支行行政科的于某提出借用房子存放装修工具。于某请示完领导后,同意了。
1998年12月,郑某找到街道居委会的刘某,说房子是他于1987年在空地上盖起的,要求补办建房手续。
刘某明知房子是公房,还是在郑某的报告上签注“情况属实”,并盖了公章。刘某称,她接到一个领导的电话后,就在报告上盖了章。
2000年3月,郑某又找到时任台江区上海新村房管所所长的林某,要求补办建房手续。同样,林某也盖了章。
2001年11月,郑某从台江区房管局领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占为己有。
2005年,郑某将房屋以每月500元的租金出租。2008年,他又把房屋扩建装修,之后以每月租金2600元出租。
2008年12月,台江区房管局在催缴租金时,发现房屋被郑某非法占用,于是向台江区检察院举报。随后,台江公安分局介入调查。
2009年12月,台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郑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判决后,郑某不服,提出上诉。郑某上诉称,他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法律特征,不构成诈骗罪,请求改判。同时,亲属代郑某退还了近3年的租金并缴纳罚金。
福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考虑其认罪态度好,愿归还房屋,亲属已代为退还违法所得款及缴纳罚金,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