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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如何才能心里有数 四点提示帮你忙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3.27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罗海艳 曾竞

  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办?

  提示:严查合同条款是否有冲突

  赵先生与房主于2009年5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当天将3万元房屋定金交给房主,并写下收条,次日又将房屋代理费及过户费5万元交付给中介公司。5月22日,赵先生将购房款221万元筹齐存入银行,同日告知中介公司可以与房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了。但是房主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后赵先生得知,原来房主已经将房屋卖与他人,故起诉要求房主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且赔偿过户代理费5万元。

  庭审中,房主辩称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明才导致无法履行。双方对于交纳房款与办过户手续的时间各执一词,就双方所签订合同文本来看,对于购房款交纳时间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买方在合同签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即2009年7月9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包括已付定金),但是补充条款又约定卖方应于2009年7月9日之前与买方办理完过户等相关手续。后法院判决房主双倍返还赵先生购房定金6万元,赔偿过户代理损失5万元。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还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条第五项为"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卖方不可能在尚未完全收到购房款之时将房屋过户,反之亦然。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推定双方同时履行。

  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时,应本着严谨的态度及时审查合同中各条款的约定是否冲突。当矛盾发生时,如果是条款本身约定的问题,那么对条款进行修改调整。如果条款没有冲突,仅是双方理解不同,应积极沟通,再次明确约定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尤其是买方,更应引起重视,避免卖方将此作为不履行合同的借口,延误了买房好时机。

  你找的房屋中介靠谱吗?

  提示:发现中介资质有问题及时解约

  宗先生最近被一家中介公司起诉了,很是苦恼。他有一套闲置房想出售,与中介经纪人小刘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约定由中介代理出售,排除其他委托人代理。中介公司向宗先生支付了定金3000元,约定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售出,定金不退。后来,宗先生偶然得知小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但在洽谈时却出示了载明"经纪人"字样的名片,不由得对中介公司的诚信产生了质疑。他立即向中介公司发出解除委托合同的通知,后自行将房屋卖出。这时,中介公司也与第三人签订了购房委托合同并收了定金。中介公司以宗先生"一房二卖"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宗先生返还中介公司定金3000元,驳回了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小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对外以经纪人名义从事相关房地产经纪业务,上述违规行为足以使得宗先生失去对于中介公司的信任进而解除双方居间合同,故自通知到达中介公司之日,双方居间合同关系即告解除。中介公司称宗先生违约,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购房人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查看中介公司的资质以及经纪人的执业资格,避免因中介缺失此类资格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当发现中介存在资质问题时,及时解除合同,同时规划好房屋出售的下一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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