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6月25日,黄某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并与卖家在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五万元定金,约定在2009年7月9日前卖家配合做好房产评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签订合同之时,卖家一方只有妻子一人在场,说老公有事不能来,中介公司曾要求卖家必须夫妻双方在现场签订合同,但卖家一方的妻子通过电话与老公沟通了卖房的相关事宜,让黄某相信了卖方卖房的诚意,因此才同意在卖方只有妻子在场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合同。卖方后来单方毁约,理由是老公不知情,拒绝履行合同。
随后,买方黄某向仓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0年2月5日,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称合同不成立,无效。
分析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需综合分析判断。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表示,因为本案卖方的产权证有共同登记夫妻二人的名字,因此如果签订购房合同时,只有夫妻一人在场签字,而没有证据证明另一个人的卖房意愿,另一方事后也不追认签字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那这购房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无过错方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