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房是不能对外公开销售的,然而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将一套安置房卖给市民,导致购房者交了购房款后拿不到房子。
最后,购房者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合同无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并支付利息。
购房者阿达(化名)称,2008年6月11日,他与仓山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公司将坐落于仓山区东升小区二期10号楼七层606号房卖给他,
房价总金额为45万余元。他依约向开发公司先交了36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但时间过了该公司一直未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他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余万。
仓山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购房者要求公司交房以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余万元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这套房子是公司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该房未取得房产权证或预售许可证,依法不得转让。第二,房子所属地块属于划拨地,用途是建设拆迁安置房,只能用于拆迁安置中的产权调换安置。原告不是拆迁安置户,公司将拆迁安置房卖给原告,系改变土地用途,在未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前,转让无效。
另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将这套预售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的情况明确告知购房者,他对预售房为拆迁安置房的情况是完全知晓的。
购房者则表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被法院认定为是无效合同,过错在开发公司。因为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明知是安置房,还与自己交易,过错在对方。开发公司应将购房款36万余元还给他,且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他。另外,因为合同无效,给他造成损失,要求开发公司赔偿26万元。
仓山法院查明,这套房子确实是拆迁安置房,所在的工程地段属于国家划拨作为拆迁安置用地。法院认为,仓山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国家划拨作为拆迁安置用地所建的拆迁安置房卖给他人,系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做出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7.56%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