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二手(出售、出租)房买卖已经成了市民取得居住房屋的重要方式。然而,二手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一手房)买卖相比,缺乏规范的标准合同,往往是由各中介公司提供通用合同,签订时极不规范,由此而来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因此,市民在买卖二手房时,要特别注意审查合同,避免签下无效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
在笔者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实践中,二手房买卖合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房屋共有人没有签字,或者由其配偶代签。这样签合同,如果卖方反悔,则以夫妻一方不同意为由撕毁合同,容易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房价具体包括哪些设施、项目不明确,如屋内哪些设施是在房价之内,哪些是要另外计算费用的;煤气、维修基金是否也包括在房价之内等。市民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上家口头保证,屋内的装修及家具如铝合金门窗、地板、空调、热水器等全部赠送,而等到实际交房时,下家却发现屋内已空空如也,上家承诺的空调、热水器也不见踪影,有些上家则改口说可以折价卖给下家。其实这种纠纷的发生完全可以避免,只要把上家的口头承诺留在白纸黑字的在合同之中就可以了。
(三)、对房屋买卖的附随义务约定不明,如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发票。
(四)付款方式漏洞多。在此推荐给市民如下步骤的付款方式:1、决定买房时,和上家或中介公司签订一个定金合同,并付一定数额的定金,需注意的是定金合同中要写明具体的房价;2、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付第一笔房款,所付定金同时转为房款;3、把过户手续交到交易中心当天,付第二笔房款;4、下家拿到产证的当天,付第三笔房款;5、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当天,付清全部房款。其中,有些步骤是可以省略的,如付定金;也有些步骤是可以合并到一起的,如第二和第三可合为一步,第四和第五可合为一步。
(五)中介公司越俎代庖。有的中介公司以接受卖方委托为由,代替卖方签字。这实际上可能带来许多麻烦。中介的法律含义是居间,不是代理,两种角色不能混淆。
(六)风险转移时间约定不明确。过户日期和房屋交接日期是两码事,不能混淆。过户日期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日期,而房屋交接日期直接决定了屋内的水电煤等费用是由上家还是下家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明房屋交接日期是在过户后第几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具体日期。房屋交接前的产生的费用由上家承担,房屋交验后产生的费用由下家承担。
(七)违约责任显失公平。由于中介的参加,合同的违约金一般约定为20%。而对于何种情况下适用违约金罚则则约定不明确。在合同中应标明各方的责任、义务,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如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逾期付款的责任及其他违约情况的处理等,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否则,违约方可以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
如果您正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不妨对一对上述问题,是否也在您的合同中发生。也许签订合同时谁也没有想到违约,当条件变化如房价上涨或另有打算时,人们则可能会钻研合同的漏洞,动起违约的念头来。因此,有识之士指出,订立合同时花几百块钱请律师陪购,既壮胆又放心,还省下日后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