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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确定21个小城镇改革试点 打造宜居城市综合体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2.25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 潘绣文

从七方面扶持

  《实施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具体扶持政策和灵活措施:

  管理服务方面。各级政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对试点镇发展项目提供绿色审批通道。

  财税方面。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2010-2015年对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留;在试点镇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对新入驻的大型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的部分税费给予全额拨补或半额拨补。

  土地方面。对试点镇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在规模限制上适当放宽;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除宅基地之外,允许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各级政府将对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大投入,符合条件的要列为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房地产方面。推进城市房产开发政策向试点镇延伸,保障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支持商品住房消费,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减免试点镇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对山区试点镇可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完善住房按揭和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政策,开展农民和农民工住房贷款业务,方便农民转移就业。

  户籍和就业方面。居住在试点镇建成区内、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申报城镇居民户口;选择在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将试点镇纳入福建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范围,建立试点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金融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镇延伸分支机构,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引导金融机构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做好就业、消费特别是住房消费等信贷支持工作,支持工业区和商业地产建设项目。

  《实施意见》对强化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组织保证作了部署。省直部门将形成合力,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在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试点镇将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把改善民生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务求综合改革建设试验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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