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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商品房预售节后明码标价 调价10%须再申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2.22 来源:厦门晚报 作者: 高金环

    厦门市节后商品房预售有新规,销售得明码标价,调高预售价到一定幅度,必须重新申请预售许可证。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根据我省上个月的相关通知,市国土房产局制定了几项新规定,并带有强制性。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将许可预售的全部房源按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我市还进一步明确,实际销售价格调整±10%以上的,应调整预售方案,重新申报预售价格。

    这次,市国土房产局还重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商品房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开发企业申报预售时要按“一房一价”的原则如实申报预售价格。而此前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商品项目未公开明码标价。

    据了解,这里的明码标价不仅是在房地产官方网站备案,还要在售房现场显著位置有所体现。具体要求是:公布经批准预售的具体位置、幢号、楼盘表、面积、价格等信息。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争购。

    对不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和销售的企业,要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曝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预售、发布虚假广告、囤积房源、炒卖房号恶意哄抬房价、合同欺诈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我市还规定,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审批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退房)手续,此前的规定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后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是在商品房实际销售之后,时间上更靠后了。

    商品房项目别名也纳入预售管理,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申报,经批准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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