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多名教师,因不配合当地的一次商业拆迁行为,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先是被当地教育局“强制停课”,后又面临“调到偏远山区”的威胁。对此,宁河县教育局党委一位负责人解释,拆迁是“县里制定的发展规划,作为教师更应该深明大义,带头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
按照宁河县教育局那位负责人的说法,相关教师如果接受了对自己不利的拆迁补偿标准,并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是“深明大义”;如果不配合这次政府介入了的商业拆迁行为,就是不明事理,就应该被停课或被调到偏远山区。这是什么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敢问那位教育局负责人:教育局因为拆迁方面的纠纷而停教师的课,算不算侵犯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停课造成的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
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找不到“教师有配合政府商业拆迁行为的义务”的规定,相反,却规定了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等方面的权利。这一点,不知道那位负责人怎么看,是不是在那位“大人”的眼里,《教育法》、《教师法》也应该修订了,要不然,教育局对在政府商业拆迁过程中“不配合”、“不听话”的教师进行处罚,岂不是于法无据?
配不配合拆迁,居然能与教师具备不具备依法施教的资格挂起钩来,而且,前者竟成了后者唯一的决定条件,这可真够骇人听闻的!
报道说,宁河县此次拆迁采用了“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的方式,即“拆迁户们被分属到各单位‘负责’”。在这种极富“创造性”的工作方式推动下,绝大多数在公职机关工作的拆迁户,早早签订了拆迁协议。可见,宁河县的这次拆迁,还真是找准了拆迁户们的“七寸”:你不是不配合拆迁吗?那好,房子我不拆了,我让你下岗,工作和拆迁补偿款,到底要哪一个,你自己看着办!如此一来,不也同样达到了“曲线救国”的目的吗?
看来,在宁河县相关政府部门领导的眼里,“百年大计,拆迁为本;拆迁大计,下岗为本”已成了一种共识。只要能够顺利地完成拆迁,什么办法都可以想,什么手段都可以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在这种极端思想的支配下,《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都可以被他们肆意地践踏。不是吗?一个通知就能让“不配合”拆迁的教师停课七、八天,两个班的孩子在一周多的时间内上不成英语课,还有比这更狠的办法吗?
“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细想想,这个办法还真是高明!既不会触到强制拆迁这根“高压线”,又能够有效地分解抵制拆迁的力量,从而兵不血刃地达到拆迁目的、获取巨大的商业开发利益,如此高明的办法,那些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府官员,只怕是做梦也想不出来。估计这么一来,相关项目的开发商会对宁河县有些政府部门的领导感激涕零,恨不得叫几声“干爹”呢!可让人搞不懂的是:各家孩子各家都抱走了,开发商是谁家孩子、谁来管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