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公司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佣金同盟、非格式条款、支付必要费用等方式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预防和杜绝“跳单”的现象,可以从几方面去做。一、从买卖双方角度来说,要认识到“跳单”行为的危害性,比如买卖双方相互缺乏信任所带来的交易风险、“跳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诉讼风险等。
二、从房产中介角度来说,规范行业内的佣金降价竞争。由行业协会进行统一佣金标准,单个房产中介进行无序降价,将构建严厉处罚等有震慑力的机制来制约这种行为的发生。
另外,房产中介公司也要提高自身服务水平,让买卖双方接受专业的服务。
李特:该案例中的两家房产中介之间沟通做得不够,但不能把这种行业恶性竞争关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是无辜的。
房产中介的竞争力应该表现在房产中介服务专业度和服务质量上,多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反省自己,维护顾客利益,让消费者和房产中介建立信任关系。房产中介除要行业自律,在服务专业度和素质方面提升自己更加重要。
中介是否可以滥用信息优势?
主持人:采访中,陈女士表示,房产中介在掌握客户信息、交易资源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在签订所谓的《看房委托书》后,客户不选择这家中介而导致自己的信息被公布到网络上,或者中介机构人员对客户进行骚扰,甚至恶搞。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为和某些垄断行业的“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霸道有何分别?对于这种情况,如何看?
李特:从这个案例来看,这个买家和第一家房产中介已经有建立委托关系,房产中介也为买家提供很多房源和进行需求分析,这是这家中介服务应尽的义务。买家找第二家房产中介,如果是在同样价格的情况下,买家应该支持第一家房产中介。即使交易价格没办法协调,买家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解除委托关系。从这点上而言,该案当中消费者的做法有些不妥。
刘剑飞: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相对于买卖双方的公民个人,房产中介公司在交易信息、交易资源、交易经验、交易技巧等方面具有比较大的优势;若放任房产中介公司滥用这一优势,势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将导致整个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混乱。
这种被房产中介人员用短信、发布客户手机号码等方式“骚扰”的现象,时常发生,很多看房客户始料未及。房产中介人员这种极端的行为,严重影响客户的生活与工作。同时也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根据该法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将构成刑事犯罪。
事件回放
今年10月份,福州的陈女士打算在金山一小区购买一套合适的房子。
10月中旬,她联系了福州一家中介公司。看房那天,她签了一张“看房协议”。当时他们看上了一套价格为86万元的房子。
但是第二天,她想买下这套房子时,却被该公司的业务人员告之,房东已经将房子的价格提高,必须在90万元以上才能出手。陈女士表示,如果能以84万元的价格买到的话,那就成交。如果不行,就换房再看,或者自己找别的中介买房。
随后,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经联系找到陈女士,同时也提供陈女士先前看过的这套房子,价格为88万元。陈女士于是向该公司交纳了一万元的“意向金”,还签了一份意向书。
本以为买房的事总算是尘埃落定了,麻烦却找上门来了。
陈女士告诉记者,莫名其妙的买房电话从11月1日开始就一直没有停过,夫妻两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影响。后来,她才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被原先的房产中介以卖房者的名义挂到多家房产网站上。不但如此,原先的那家房产中介的业务员还向她频发带“威胁”的短信。
“这种情况根本就是恶意跳单。”这家房产中介公司门店事业部的郭总称,陈女士看完房后再找另外的中介买这套房子,没有告知他们,属于恶意跳单,他们中介付出的劳动没有得到相应回报。
至于陈女士提到的自己信息被公布到网络上等情况,郭总则表示情况不清楚,并表示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