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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要“晋级”需公示七天 接受业主监督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2.14 来源:北京日报

        今后小区业主的“权力”更大了,从下个月起,物业企业要想“晋级”先要在小区公示七天,接受业主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新近发布《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3月5日起,三级企业晋升二级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并核定;二级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并初审核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而三级(暂定)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在暂定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并核定,逾期未申请的,原暂定资质予以注销。也就是说三级(暂定)资质的物业企业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晋级,或者没有晋级成功,同时还为住宅小区或写字楼、商铺提供物业服务,则属于“无证营业”了。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推进业主参与监督机制,本市将在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中实行公示、核查及评审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前,应就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情况在住宅小区或写字楼等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其中,物业企业申请晋升二级以上资质的,应在目前提供服务的物业项目中,选择两种以上物业类型,而且不少于物业项目总数量20%的项目提交公示材料;如物业项目中有住宅,必须提交至少1个住宅物业项目的公示材料。

  物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受理后,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将对物业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

  此外,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物业企业还将通过“北京建设网”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物业项目管理业绩等,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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