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8名学者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由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在新条例草案中,“拆迁”即将成为历史,由“搬迁”取代。(见本报今日A3版)对这样的名词之变,不少网友认为只是文字游戏,我则认为还是有意义的,毕竟,“搬迁”总比“拆迁”多了一分温情的味道,少了强制乃至暴力的隐喻。但“搬迁”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所有久违的正义会一齐来临。
征收条例的制定,其核心点并不在“拆迁”改为“搬迁”,而在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如果公共利益界定含糊,“搬迁”并不能改变人们的命运,他们只是从“被拆迁户”变为“被搬迁户”,就好像“暂住证”改为“居住证”一样。
能够保护未来“被搬迁户”利益的,是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以及对拆迁部门权力的约束。前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希望立法时将“公共利益”的范围定得窄一点,但地方政府希望定得宽一点。认知上的差异,其实是利益驱动的必然———作为直接受益于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当然希望权力运作的空间大一点。如无意外,征收条例草案肯定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这过程中,公众的关注点落在什么地方,至关重要。无论专家、媒体还是普通民众,都应该把焦点牢牢对准“公共利益怎么界定”等实质问题,而不是拘泥于被过度解读的“拆迁”改“搬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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