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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时购房产证上写下名字 分手后情侣争婚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1.19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 姚克勤 李鸿光

  确定恋爱关系的青年男女为准备结婚共同购置了婚房,岂料2年后双方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沈先生为房屋产权归属,两次与昔日的女友蕙小姐对簿公堂。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归沈先生所有;沈先生需支付蕙小姐房屋折价款34.4万余元;由蕙小姐及贷款银行协助沈先生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

  2006年5月下旬,沈先生、蕙小姐以156万元购买了陕西北路一处建筑面积约94平方米的二手房,房贷额为124万元,产权人为沈先生和蕙小姐。2008年10月,沈先生与蕙小姐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但对该房屋归属产生矛盾。去年3月,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系争房屋归属他一人所有,被法院一审驳回,双方均未上诉。

  之后,沈先生又以分家析产为由再次起诉。称在双方热恋时考虑婚房,遂在购置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上,与蕙小姐共同署名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利登记。现恋爱关系已结束,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变更为他一人,由蕙小姐、贷款支行配合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沈先生还表示,房屋首付款32万元及中介、契税、交易手续费均由他个人支付,此后每月还贷款、公共事业费和物业管理费也是他支付。自己是该房屋的唯一出资人,考虑到蕙小姐系共有人,愿意支付蕙小姐房屋折价款10万元。

  法庭上,蕙小姐辩称购房时双方已到谈婚论嫁地步,虽然沈是主贷人,贷款账户也以沈的名义开设,但恋爱期间双方经济是不分彼此的,自己在购房上也倾囊出资,只是没有让男友出具收条。她表示同意分割房屋,但主张房屋一半份额,即房屋价值扣除贷款后的50%折价款。去年8月,沈先生委托专门机构对房屋进行估价,估价结果为284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沈先生提供的银行划款凭证可以证明购房首付款、购房过程中相关费用及贷款缴付均由沈先生出资。法院综合沈先生和蕙小姐双方的贡献大小以及房屋共有过程中房屋租金收取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沈先生对该房屋享有80%的份额,蕙小姐享有20%的份额,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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