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来筑打工的蒋先生非常郁闷:“去年8月,我通过中介欲购买一套标价50万元的二手房,在支付了30万元的前期款项后,房主突然毁约。至今5个月过去了,我既没有买到房子,也拿不回30万预付款。”
□预付30万元买二手房
1月11日中午,记者在贵阳百家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见到了前来催要款项的蒋先生。据蒋先生介绍,去年8月份他通过该经纪公司的广告,看中了一套位于贵棉新村建筑面积94.86平方米的二手房,。2009年8月27日,蒋先生以每平方米5000多元的价格共计50万元与房主闵先生以及贵阳百家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一起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交纳了一万元定金,约定去年10月1日到产权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随后蒋先生分几次共支付了30万元房款,房主闵先生也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以及契税证交给了蒋先生。
□房主“反悔”不卖房
蒋先生说,就在他满心欢喜准备等待搬进新买的房子,突然得到这样一个消息:房主闵先生反悔不卖了。蒋先生向对方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按照“购房协议”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二是立即将已经支付给对方的30万元钱归还自己,并按照协议双倍返还定金计2万元。蒋先生告诉记者,在他和妻子的不断催促下,闵先生承诺在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30万元钱给蒋先生,另支付5000元作为补偿。闵先生为此还签订了“承诺书”,贵阳百家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方也在承诺书上签字盖手印。时间很快到了还款日期,蒋先生并没有如约拿到一分钱。之后,蒋先生数次通过中介公司向闵先生讨要房款,一直未果。
□中介声称只管协调不担责任?
贵阳百家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邓凯剑告诉记者,蒋先生与闵先生的购房协议签订时间是去年8月份,之后几个月,贵阳市的二手房房屋价格随着商品房房价连续上涨,“闵先生觉得自己不划算,宁愿毁约也不愿意按照原协议价卖房子。”邓凯剑告诉记者,目前状态下,作为中介方,他们只能负责给蒋先生和闵先生进行协调,如果蒋先生拿不到30万元房款,中介方不可能进行赔偿,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记者电话联系到闵先生,闵先生强调他与蒋先生素不相识,是中介在操办一切,蒋先生索要房款以及其它要求,都只能通过中介公司进行。
□房管部门提醒:购房款应通过“专用账户”结算
针对此案例,贵阳市房产管理稽查局局长杨长新表示,按照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中介公司应该让蒋先生的钱先通过房产部门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再支付给闵先生。杨长新告诉记者,根据相关的规定,如果闵先生不执行原来的购房协议,主动毁约,应该双倍返还蒋先生的1万元定金,同时归还预付的房款。杨长新还表示,如果一直拿不到钱,蒋先生可以投诉,他们将对中介公司进行调查,同时,蒋先生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