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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银行反对 房贷使银行成案件“第三人”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1.18 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 陈捷 若非 刘奎宁

 


法官说法


银行不同意债务不转移


     主审本案的海沧区法官认为,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只是对其人身关系的处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于离婚后要求分割。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依法有效,但是不能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不能随意将债务转移给他人,因为债务的转移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而相对应的,债权的转移则只需要通知债务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


     法官说,本案是典型的债务转移,因债权人不同意而无法实现。特别是银行房贷,涉及银行是否能按期收回贷款的问题,受到去年经济危机的影响,很多购房者无法按期支付房贷,导致信贷危机,促使银行加强了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本案中,银行认为妻子的经济情况无法独立偿还房贷,因此不同意将债务人由王先生变成叶女士。


专家说法


法规缺乏协调性导致一系列新问题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贷款购房或拿房产抵押贷款已成为普遍现象,但在离婚案件中对处于贷款状态的房屋的分割,由于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缺乏协调性,导致一系列新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方面,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以看出,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以夫妻双方协议的效力优先,在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因此在依据婚姻法处理此类房屋时,极易出现将房屋分给无能力偿还贷款的一方,从而忽视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与合同法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的规定相悖。另一方面,如果不是贷款的一方取得房屋,还会与物权法、担保法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可能造成银行贷款处于无担保的状态。


     对上述问题,银行应进一步完善按揭贷款手续,可以规定由夫妻双方在贷款及担保手续上签字,这样可以避免在夫妻离婚后银行贷款面临无担保的险境。其次,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的同时,兼顾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实现两种利益在价值取舍上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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