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土地出让制度时,并非所有的土地都同时实现了出让制度的平等化,而只是在新建商品房的用地上采用了出让的制度,而原有用地则并未实现地租的收取。但拆迁时这些未交纳地租的房子却同时享受了出让土地产生的增值收益;划拨土地的经营收益未交纳,但企业利润却由地租转化成收益。这些不平等同样产生于房屋财产上,那么还要在物业税的征收上再增加这种不公平吗?
且不论租用土地上的不完整产权,应否再收财产税,仅从出让土地与非出让土地上的不公平,从货币收入转为实体财产前已交纳过税收(个人收入所得税)看,这也是所有已执行物业税的国家中所没有出现过的法律。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财产权利的平等。当中国的各种财产权利并未解决平等的问题之前,又如何对财产权利征税呢?难道差别对待的税法还要增加新的不平等吗?
中国的改革过去是摸着石头过河的逐进式,但今天已暴露出各种矛盾,已无法再用这种将矛盾后移的方式来解决了。征收物业税之前必须先解决土地制度的差别、房屋产权的差别、财产权利的差别问题。
社会进步的标志是社会的公平,当国家试图让更多人用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居住问题时,就一定要首先建立健全市场产权制度的公平,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绝不是头痛治头而引发了全身的毛病。在不具备公平的原则条件下,也许任何新增添的税收都将制造更大的不公平。基础是歪的,上层建筑一定不稳,而先打好这个基础则是百年和千年大计的先决条件。
没有先决条件又如何实行公平的税赋呢。我看征收物业税之前大约要先进行一次革命性的制度变革,让财产税在财产权利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