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稳定完善政策、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多渠道改善不同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认真研究,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为: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1.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规模。坚持“租、售、改”三位一体方针和“六房并举”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租赁房、危改房和人才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加快实现拆迁安置房“房等人”目标,解决两个“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主城区2010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竣工50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廉租房5万平方米;开工建设拆迁安置房4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建设经济租赁房(含大学毕业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9万平方米)42万平方米;开工建设人才专项用房50万平方米;完成180万平方米危旧房改善扫尾项目;通过收购、定向采购存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房源。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设力度,确保主城区2010年经济适用房供地500亩,经济租赁房供地200亩,人才专项用房供地500亩,拆迁安置房供地2300亩。
2.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研究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鼓励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住户直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的准入条件,对低保标准2.5倍(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推进经济租赁房配租工作,尽力解决“两个夹心层”住房困难问题。
3.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积极争取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
二、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
在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
因房屋拆迁(含危旧房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市区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1.3%的购房补贴。
上述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上述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