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处室、各县(市)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2月14日常务会议“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上调“贷款首付比例”。
自2010年1月1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总额的30%。
二、 继续实行“放宽提取条件”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政策继续实行。
三、继续实行“延长贷款年限”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原则上控制在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顺延5年内,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四、全面实行“同城通贷”政策。
凡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自住住房时,均可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通知事项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