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0年1月1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总额的30%。
据悉,为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经福州市政府同意,近日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将公积金贷款首付由之前的20%提高到30%。
同时继续实行以下优惠政策,贷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控制在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顺延5年内,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等。
据悉,今后福州住房公积金将全面实行“同城通贷”政策。凡在福州和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福州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