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与新店的老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6.5万元款项买了套房子。结果发现房子属于“金包银”工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到她名下。小陈将老蔡告上法院,主张合同无效,退还款项及利息。日前,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支持小陈拿回购房款。
2007年9月11日,小陈向老蔡买了这套房子。老蔡辩解说,房产能不能买卖由政府认定,法院无权受理小陈的案件,如果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小陈的购房款就成了非法所得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小陈,且签订买卖协议时,小陈明知房产是集体所有,因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售集体所有房产的合同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小陈明知老蔡无权出售房屋而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具有过错。因此,法院仅支持小陈拿回6.5万元房款,驳回要求利息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