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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纠纷频发 法官提示"三大原则"避免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1.03 来源:论坛

  法官解析:

  本案情形涉及到违约条款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老王为了保障房屋能够尽早过户而在合同中约定相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首付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而对方也确实没有按期偿还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此时,对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老王要求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10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违约责任分为约定违约责任和法定违约责任两种,前者指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后者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老王起诉依据的就是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因双方合同中没有单独就对方迟延还贷约定违约责任,只是统一约定了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背的,应当双倍返还已付款项,所以关键应当考虑对方迟延还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背。

  从用词看,实质性违背应当理解为根本性的违反了合同,从相应的违约后果看,双倍返还已付款项是一项较重的责任,所以应当认为只有在对方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条款。因此,对方虽然存在迟延还贷的情况,但尽快还贷的目的仍在于过户,由于产权证最终办理的时间较晚,对方迟延还贷的情形实际并未对过户时间造成影响,因此尚不足以认定其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背,因此老王不能依据该条款要求对方返还100万元。

   案例三:

  赵女士家的孩子快要上小学了,为了能让孩子上一所好小学,赵女士打算把自己住的房子卖掉,买一套学区房。在通过中介公司相中了一套学区房后,赵女士提出自己目前缺少足够资金,只能先把现在住的房屋出售,再用卖房款来买房。

  中介公司称保证可以在几天内帮助赵女士把现在的房屋卖掉。看到中介公司信心满满,赵女士放心地签订了购买学区房的买卖合同。但签订合同后,中介机构却一直没有帮赵女士把房屋卖出去,而她所购买的学区房的付款时间已到,赵女士只好向卖房人支付违约金解除了买卖合同。

  让她没想到的是,中介机构还起诉她要求支付购买学区房的居间费。赵女士虽然在法庭上陈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但苦于没有就此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合同,也没有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最终输了官司。

  法官解析:

  对于资金有限、必须通过卖房所得款项再购买房屋的二手房购房者来说,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最稳妥的办法是先将房屋售出,取得购房款,保证自己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后再行签订购房合同。

  但在实践中,不少购房人更愿意一步到位,委托中介公司将两项交易一揽子进行。本案中,中介公司帮助赵女士卖房只是口头承诺,而让赵女士买房却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赵女士轻信了中介公司的承诺,导致自己的权利没有合同保障,而义务都落实到了合同上。最终在法庭诉讼期间,中介公司对于之前的口头承诺均矢口否认,赵女士只能输官司。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卖房的书面合同,最好将两份合同相关联,将中介公司卖房作为赵女士买房以及支付相关居间服务费的先履行义务,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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