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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比原价还便宜 妻子不知情导致此交易无效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12.30 来源:福州新闻网

  赚着了!二手房比原价还便宜

  没赚着!此房卖家原是两个人

  法院:由于妻子对这笔买卖不知情,因此这次交易无效

  冯某与杨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花10万元买了对方的房产,房子的银行按揭也改由冯某缴纳。冯某还贷几年后,买卖双方为这桩交易闹起纠纷。

  日前,鼓楼法院经审理,以杨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判决房产交易无效。

  2004年,杨某夫妇购买了某商品房。随后,杨某夫妻俩闹起矛盾。2005年,杨某瞒着妻子陈某,将房子以低于当初的购买价格转让给朋友冯某。协议签订后,冯某当即交付10万元转让款,并开始替杨某交纳银行按揭款。2007年,冯某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但是,到去年6月,冯某却发现自己“买”的房子的大门钥匙被杨某夫妇更换,双方产生纠纷。

  鼓楼法院审理时,冯某拿出与杨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认为房产已经转让给他,应归其所有。杨某则辩称,因其他原因,房产不能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抵押关系,而非买卖,同意退还10万元。陈某则认为,对方明知杨某与她是夫妻,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杨某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协议却未得到陈某同意,因此合同属无效合同。

  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共有人明知而没有提出异议的,可认定有效。杨某隐瞒妻子向冯某出售房产,且10万元加上垫付的银行按揭款,不足以支付房产对价。据此,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合同无效主要是由于杨某隐瞒妻子擅自出售房产,其存在过错行为,因此杨某应承担过错责任。即承担因为协议无效导致冯某资金及利息的损失。法院遂判决双方转让协议无效,杨某夫妇返还1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同时偿还其他由冯某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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