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男子赖英(化名)买了个店面,可过了近9年,开发商仍未办清交房手续。于是,他把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41万元违约金。福州市中院近日审理认为,开发商虽然违约,但买家存在故意不收房的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4月13日,赖英与福州某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2.6余万元的价格,买下位于晋安区新店镇的一个店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是现房,签约之日即可交付使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原因延误交房,交付期限可合理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如果不能按时交房,业主要求履行合同,开发商每延误一日应按照已付房款的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
签约当天,赖英就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当时没把房屋钥匙交给他,也未办理交房手续,赖英也没去找开发商要求收房。这一拖,就拖了近9年。直到去年,赖英仍没拿到店面钥匙。
2007年12月5日,赖英办理了这个店面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随后,他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依约赔偿自己的损失41.14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赖英是故意不收房。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当天就将店面的钥匙交给了他,完成了交房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在接收店面后,业主才能开具购买证明书并办理产权登记。
不过,开发商无法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赖英交房的证据。
赖英则提出,自己取得店面权属证书并不能说明已交房。因为他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并未出示购房证明书。
这些年他也没有缴纳过物业费。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赖英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债权产生,债权有诉讼时效规定(2年)。赖英在将近9年的时间里,特别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明知所购店面已符合交付条件却没有主张权利,致使损失逐渐扩大,存在不收房的故意。因此,法院将他主张的违约金调低,判令开发商支付两年的延迟交房违约金,并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予以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