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不少市民“扎堆”到福州市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昨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醒,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是以买卖双方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受理的时间作为税收政策的执行时点,买卖双方即使是在2009年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经过公证,在2010年以后来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业务,其适用的是2010年以后的税收政策,而不享受2009年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另外,法律界人士提醒,以委托公证方式代替房屋买卖过户登记存在诸多风险,市民应谨慎对待。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必须经过法定登记机关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变动情况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方能发生物权效力。但是,签订公证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得不到法律保障。
据了解,以双方买卖契约到公证处办理买卖公证,得不到房产权属的应有保障,比较常见的案例有:已经公证过的原房产产权持有人,可以仍持原产权证与他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买卖过户,登记机关无从掌握社会存在的其他公证事项;一处房屋多次公证买卖合同关系;原房屋所有权人可持房产证进行房地产抵押,物权权属将发生变化,公证无法获得有效保障;房屋未经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其所有权都属于原产权人,原产权人如发生司法行政方面的纠纷,该房屋仍可以被冻结或受到司法行政上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