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历多次调整
2005年,为了调控不断走热的房地产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6年,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现象,减少楼市泡沫,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从当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但是这一政策对炒房的遏制作用有限,2007年楼市依然迎来了狂飙突进的一年。在过度透支楼市的购买力之后,2008年全国楼市陷入了低潮,再加上全球金融危机的来袭,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救市政策。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推出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而昨日,国务院表态,营业税的免征年限将由2年重新恢复到5年,显示政府对当前楼市的过热高度关注。
>>相关资料:
2008年国家出台的部分购房优惠政策
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原比例1.5%)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原比例0.05%)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原比例1%)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日
营业税
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原比例5.5%)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贷款利率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