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中,有小部分二手房出现了质量问题,但是最终卖家以一盘清的方式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有买家提出了质疑,二手房买卖中,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究竟应由谁负责呢?
案例:
修阳台的3000多元谁出?
南城的莫女士今年10月份以2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南城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该物业楼龄近11年,外墙陈旧。
入住半个月后,莫女士发现物业的阳台开裂得很严重。“我当初买下的时候并没有在意阳台,所以没有去检查,入住后才发现。”莫女士说。
莫女士找来物业管理公司维修,花了3000多元。“我后来找了原业主来商量协商这件事情,但是该业主拒绝与我见面,并以房屋已过户为由,不再理会这件事情”。莫女士感到很无奈。
律师意见:
故意隐瞒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刘晓斌律师表示,买卖合同的原业主应就买卖标的物向购买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二手房屋”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且存在二次装修等情况,因此,在二手楼买卖中,如原业主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原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原业主已如实告知瑕疵或购买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原业主不承担责任,同时购买人对二手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