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为了购买仓山某楼盘一套商品房,交了1万元购房VIP款,又付了5万元认购定金,可二三年后他却没买到预订的房子。原来,开发商将房子另卖他人。
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判定某开发商退钱,并赔偿董某一万元损失。
2007年4月,董某向开发商预付了1万元,成为某楼盘选房VIP。第二个月,他看中了一套房,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单》,付了5万元认购定金。双方约定,2009年3月30日前双方签订所认购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同年8月,董某就收到开发商发出的律师函,要求他在收到律师函后7天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将董某所认购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董某认为,根据认购单,尚未到双方约定的最后签约时间,遂拒绝了开发商的要求。事后,某开发商未经董某同意,就将其所认购的房屋另行改卖他人。今年初,董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VIP款,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今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某开发商辩称,双方约定的签约时间是2007年5月4日,而董某提供的《购房认购单》中的签约时间是篡改的,不能证明签约时间是2009年3月30日。
开发商认为,经多次催告后,购房人都不主动履行签约义务,董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有权依约没收购房定金。
双方争议的焦点很快集中到签约时间上来。开发商举证证明与其他购房人签订的认购单约定期限均为2007年5月4日。董某则要求开发商提供双方签订购房认购单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开发商不予提供。
经审理,法院认为,董某已经依约支付了购房VIP款及5万元定金,双方应严格按购房认购书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董某提供了购房认购单第二联表明是在2009年3月30日前与开发商签订所认购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购房认购单第一联和第三联财务联均为开发商保存,开发商却无法提供该证据,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考虑到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有向购房人发律师函,董某在不同意提前签约的情形下,也没有及时答复。现商品房已售予他人,开发商理应退款。关于双倍返还定金问题,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及定金已付3年的情形,酌定某开发商赔偿董某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