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相关问题答问时表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不得承担馈赠等支出。
11月12日,财政部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三点:一是根据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