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严禁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对象价格。
七、实行异地安置产权调换的,应考虑原房屋所在区位与安置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因地段差增加的面积部分视同原房屋面积。增加安置面积幅度具体办法由所在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八、实行期房安置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明确安置户型、结构、安置房价格、楼层调节系数。
九、对经协商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估价时点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交易行情,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
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技术鉴定。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受理后,应本着独立审查、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并重点就该估价报告是否符合估价规范、是否参照估价时点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交易行情作出估价结果等进行技术鉴定。
十、对被拆迁房屋合法所占用空地应予适当补偿,其补偿额应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质、基准地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一、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在依法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外予以适当奖励。奖励金额可根据签订协议及搬迁时间、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拆迁项目其搬迁奖励标准应该统一。
十二、各地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2002]26号)要求,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搬迁补助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三、对拆迁区域内的住房困难户应制定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具体标准可结合当地住房保障水平确定。
十四、城市房屋拆迁应与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对于符合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十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起新许可的拆迁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