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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规定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金不得挪用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11.25 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 杨文

   2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针对维修基金支取难的问题,住建厅规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细化了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其中,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按照办法,我省商品房公共维修金使用之前有一整套的程序,即首先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必须制定、认可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同时经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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