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连江的林兰和赵琴(二人均为化名)是一对好姐妹。林兰没房子住,正巧赵琴有座老房子,就从2001年开始租给她住。4年后,林兰想买下赵琴租给她的这套房子,最后在双方朋友的撮合下,赵琴答应以1.7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林兰。
买卖房子的当天,赵琴的丈夫出具了一张署名为赵琴的房屋卖断契和房屋的产权证书,双方为了省钱省事,没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而且未正式签订买卖合同。
2007年3月,林兰买的这套房屋要拆迁了,她便以买断人名义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补偿费约15万元。
赵琴见老房子拆迁费这么多,后悔把房子卖给林兰,便找到林兰,说这房子不卖了,当场遭林兰拒绝。1个月后,赵琴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林兰,要求她退还租赁房屋及相关证照。在法庭上,林兰辩称双方是房屋买卖关系。之后,赵琴撤回起诉。
今年2月,赵琴以房屋买卖契约尚未签署完毕为由,再次起诉要求撤销拆迁单位与林兰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改由自己作为产权人来签这份协议书。今年3月,林兰申请审理中止拆迁安置补偿案件,同时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契约关系成立,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连江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经过十多次的沟通和交流,终于促使当事人全面达成一次性调解协议。2009年9月21日,林兰把那套房子的买卖契约和房产证退给赵琴,并搬了出来;赵琴则退还1.7万元卖房款给林兰,并补偿给她1.3万元。
法官论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房屋作为不动产之一,其物权的变动需要经登记始得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虽然赵琴已将房屋及其权证交付林兰,但由于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该房屋的物权的变动仍未产生法律效力。假如此时出现登记人“一房多卖”、毁约、违约,甚至因原产权人债务纠纷等情况,交易的房屋可能遭到司法机关查封、变卖等风险,甚至买受人可能因此无法取得房屋的最终产权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忽视及时登记实现物权变动,很容易发生因房屋升值或贬值导致的不诚信行为。简言之,房屋物权变更,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