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市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工作于8月26日启动,受理截止至9月30日。经各街(镇)受理初审及公示,各区房管、民政、残联等部门复核,并经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档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现将拟批准保障资格的廉租房申请人1149户、经适房申请人1731户予以公示,公示期至12月4日止共15天,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的保障资格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举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批准保障资格。
监督电话:87550106、87562923。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180号杨桥大厦13层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2009年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名单
附件2:2009年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人名单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注:廉租房、经适房申请条件
1、本年度廉租房、经适房供应对象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①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②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③廉租房申请人家庭年收入须在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经适房申请人家庭年收入须在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房、经适房保障:
①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②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③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④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⑤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⑥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