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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发出通知要求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10.27 来源:海峡资源报 作者: 陈龚清

  “任何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必须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发出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在《通知》中明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报告和填报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占地情况、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或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或备案。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出具意见;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出具意见;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审查等手续。

  《通知》还明确了预审应当审查的内容,包括预审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预审材料中有关建设用地范围、地类、面积等情况,项目用地选址和规模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规定等。并强调,凡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达到35公顷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还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200公顷以下的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和占用基本农田在70公顷以下的面(块)状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预审材料时,应当按照实地踏勘和论证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并根据论证书面意见提出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经项目初审单位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纳入预审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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