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收房时发现所购房屋布局与合同差距较大,就要求开发商整改,为此延期收房300多天。事后,小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鼓楼法院经审理,认定确因开发商的过错,致使业主逾期收房,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万余元。
小陈出资160余万元向某开发商购买一套复式房屋,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为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三。小陈随后全额付款。
2006年8月,临近交房时,小陈发现开发商将要交付的房屋规划布局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规划布局差距较大。所购房屋山墙距离小区道路小于2.5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房屋墙体为纯玻璃铝合金框架结构,推开玻璃门窗后其边缘就已接近小区主要道路的路肩。小陈认为这严重影响他的居住安全,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整改。
法院审理后判定某开发商整改。小陈这才接收了房屋,但此时已超过合同交房日期300多天。
小陈收房后,开发商未及时整改,双方再起纠纷。小陈又一次状告开发商,索要逾期违约金和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时,开发商辩称,已经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06年9月1日之前发出交房通知,是业主自己到2007年9月才收房。因此,开发商没有逾期。对小陈所称的其他损失,开发商也不予以承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开发商违反规划设计,所建房屋距离道路太近,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业主小陈就此提出整改请求,并延迟收房,是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由于开发商的过错,致使小陈不能如期收房,开发商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法院同时认为,房屋虽有瑕疵,但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小陈已收房,因此提出房屋无法使用,而索赔的诉请法院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