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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意见稿出炉 出租车位须业主同意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10.15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郑莉 杨永敏

  “物业私自将小区车位出租,搞得业主的车无处停放。”不少小区业主的类似投诉,未来或许将不会再出现。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有关部门日前起草的《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强调,物业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所得收益应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据了解,即日起到2009年10月25日前为征求各方意见期,《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闽价房[2007]31号)同时废止。
   
  物业缴费主体明晰预收不超6个月 
   
  除了小区游泳池、公共停车场被出租的问题,出售房屋交付前后,开发商承诺减免的物业费谁来缴纳,也备受关注。

  此次意见稿对缴纳主体做出了明晰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已竣工但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合同期内成本变动物业费可协商约定 
   
  对于原来的实施办法中,有关“合同期间不能变更物业收费标准”的条款,此次意见稿有个明显变化:“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幅度变动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业主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还有,物业资金收支需要每年公布一次,可是很多物业公司根本就没有公示,有些甚至公示在地下室等不显眼的位置,业主对此很有意见。此次意见稿不仅强调物业资金收支需要每年公布一次,而且增加对前期物业和合同期满后,收费标准的约定,并强调公示应该在醒目位置。
   
  酒店式公寓收费将实行指导价 
   
  另外,在现行实施办法中,将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排除在住宅前期物业之外。而此次意见稿则将酒店式公寓纳入住宅前期物业。因此,今后酒店式公寓也作为住宅前期物业的一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这意味着政府将要对酒店式公寓这个市场加强管理!”物业服务行业资深人士认为,这主要鉴于酒店式公寓是经营性质,以往小区居民投诉纠纷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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