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交了首付款,11年来没再交尾款,也没有收房。开发商急了,要求业主要么付尾款收房,要么解除购房合同。而业主称,开发商没有通知交房,且逾期交房,应交违约金。昨日(9日),福州仓山法院审理了此案。
1998年7月,开发商与黄先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仓山观井路一处房产以38万余元卖给黄先生,分二期付款,第一期付15万元。第二期在1999年4月30日交清,同日开发商交房。之后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备案。
但交完首付后,黄先生没再交尾款,开发商也没有交房,而这一拖就是11年。由于房子备了案,开发商不能再次出售。
这下,开发商坐不住了,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黄先生支付尾款23万余元,同时支付利息17万余元;或者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黄先生律师称,开发商从未通知交房,合同约定1999年交房,但房子2001年仍未通过综合验收,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1万余元。
开发商律师解释说,由于黄先生变更了地址,他们多次通知但无法通知到。合同约定1999年4月30日交钱、当日交房,黄先生没有交完尾款,交房日期理应随之延后,要违约也是双方违约。
法庭没有当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