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08年5月将一套位于湖里的商品房卖给赵某,并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应向王先生交定金2万元。赵某实际给1万元定金,王先生给他开了收到1万元定金的收条。一个月后,赵某跟王先生说他看中同小区的另一套房子,王先生那套房他不要了。王先生说这样的话我要没收定金2万元,赵某还应该给王先生1万元定金。赵某表示拒绝。那么,王先生可否得到赵某剩下的1万元定金呢?
福建厦门明嘉律师事务所金南翔律师:王先生可以没收1万元定金,但无权要求赵某再支付1万元定金。定金是当事人为担保合同债权,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于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定金罚则”。定金合同还是实践性的合同,只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限,即赵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王先生开具了1万元的收条,可以认为双方已变更了定金合同,变更后的定金数额为1万元。所以王先生不能再要求赵某支付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