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一女士与人合买一处房产;对方伪造的几份公证资料离婚时间都不相同,但还是骗过了厦门思明区公证处
家住福州闽侯的曹丹(化名)以为与人合买房屋,而且产权证在手,自己就是房屋的共有人。她没想到,对方伪造的委托售房公证资料在公证处“瞒天过海”通过审核,并且成功将房屋出售。昨天,曹丹拨打本报热线968111称,公证资料漏洞百出,竟然通过审核。
曹丹说,她于2002年与前夫离婚。2003年12月31日,她与厦门的邱某共同出资,买下了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71号之三705室的一套房子,并取得产权证。此后,因为曹丹没有居住在厦门,该套房子一直由邱某照看。
2008年1月初,曹丹的父亲想看这套房子,但他们却被该小区保安告知,这套房子的物业费已经数月未缴纳,据说是业主已经换了。曹丹赶到厦门房产中心查询发现,该房屋的业主竟然已经不是她和邱某的名字。
几经周折,曹丹终于明白了事情的原委。原来,2007年6月27日和12月31日,邱某伪造了曹丹的身份证以及离婚证书,分别出具了两份委托书,谎称曹丹委托他办理共有权证遗失补办手续以及全权代理出售共有房屋,并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公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通过了审核,并做出了公证。
曹丹提供了一份从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复印的公证资料给记者看,在邱某提供给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的虚假资料中,错误是很明显的。比如,曹丹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三份资料中,填写的离婚时间都不一样,而虚假离婚证上的发证机关竟然是福州市闽侯县民政局。曹丹不解,作为权威性的公证机关竟然犯下如此低级错误?记者电话采访了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林主任,林主任坦诚,邱某出具的公证资料都是虚假伪造的,公证员在审核资料时被蒙蔽。林主任告诉记者,因为邱某办理的是委托书公证,因此,公证员重点审查的是身份证,而不是婚姻证书资料。因为条件有限,公证员被虚假资料蒙蔽情有可原。
随后,记者采访了福州一位从事公证工作12年的工作人员,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并未听说公证工作有重点审查之说。房屋共有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出售房屋的,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果是离婚的还必须提供离婚证书,每一份资料都得认真审查。但该人员也表示,公证工作确实不能百分之百排除不被蒙骗,在这个案例中,有些错误应属于公证员的基本常识。
对此,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魏宝认为,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应对此事负有责任。他建议,曹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