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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配建幼儿园的产权归属问题今后将有望明晰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8.26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李白蕾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产权归谁?是教育部门还是开发商?多年来这个问题一直理不清。《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提交25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配建幼儿园的产权归属问题将是法规修订的重点之一。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有变

  据了解,按照原来的规定,我市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应符合标准,即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30班规模的中学,每0.9万人口区域内设24班规模的小学,每0.6万人口区域内设12班规模的幼儿园。

  此次修正案草案则提出,设置中学、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结合居住区范围、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置标准。

  修改理由:近年来建设部相关规范和我市相关规划已对相对人口区域的中小学和幼儿园设置标准作了规范,法规原规定的设置标准不符上述规范,须作修改。今后中小学和幼儿园设置标准应适应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屋区改建需要,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规划技术规范要求来合理确定,不再对设置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配建幼儿园产权要事先约定

  另外,按照原来的规定,幼儿园建设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幼儿园竣工验收必须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产权移交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此次修正案草案提出,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等文件中明确幼儿园的土地用途和产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前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其使用面积产权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产权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修改理由:原法规执行效果不佳,有的开发商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有的虽建了幼儿园,但未按规定将产权移交给当地的区教育部门,而是出租或出售。而且,2007年物权法实施后,原法规中“幼儿园产权移交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与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抵触。为了不违背物权法,同时解决幼儿园产权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必要进行区别对待,即今后配建的幼儿园产权要事先作出约定或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则宜由政府有关部门依实情予以处理,法规不直接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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