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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廉租房可有条件出售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8.25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薛辉 王珊珊

  面积原则不超50平方米

  根据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划,我省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标准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新建(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

  根据规划,我省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尽量建在交通便利区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回购价格或回收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探索可租可售机制

  根据规划,我省将探索廉租房可租可售。廉租住房可售可租的“售”,是指政府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出售。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出售时应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实行自愿申请、核准制度。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如愿购买廉租住房,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以按比例分期付款。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完善准入退出制度

  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将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薛辉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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